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不可以同時收取。
法律依據(jù)
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(guī)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
國辦發(fā)〔2016〕49號文件
四、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%。在工程項目竣工前,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,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。
怎么合理合法的收取質量保證金
根據(jù)《辦法》,合理又合法的質量保證金應在竣工后和通過竣工驗收間收取。
這里我們仔細分析下竣工驗收這個關鍵時間點。此時,履約保證金作用已經完成,根據(jù)合同約定發(fā)包人應當退還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。同時,為了落實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,可以收取不超過工程結算價款的3%質量保證金或質量保函。
這里推薦三種做法:
第一種,雙方約定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留不超過3%的質量保證金;
第二種,發(fā)包人先提交質量保證金,然后再開展竣工驗收,一旦驗收合格,同步退還履約保證金;
第三種,發(fā)包人提交質量保函,徹底解決質量保證金的收取及未來的管理、扣除及退還問題。
第三種做法有法可依:根據(jù)《辦法》,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、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,發(fā)包人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。另外,《辦法》第七條還規(guī)定,發(fā)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,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。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,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。不難看出,質量保函不僅和質量保證金地位一致,且額度要求也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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